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 陪审团制度刻不容缓
1、正义——为什么要实行陪审团制度?实体正义(也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两个层次。实体正义指的是符合公认的道德价值的社会正义,程序正义指的是法律正义。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是一致的,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可以说,法律正义是手段,社会正义是目的,社会正义往往通过法律正义来实现。
其实,什么正义都比不上民意,否则也就谈不上正义不正义、法律不法律了。
美国和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我国的翻译是错误的,叫“公民裁判团”更为确切)就是代表这种民意的。他们对案子的判决为什么要让陪审团(“公民裁判团”)说了算?难道陪审团(“公民裁判团”)的普通百姓比专业的法官还懂法和程序吗?!
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既是法与情的一种平衡,也是民意对法官们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自我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当一种法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就尊重民意,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我国恰恰没有这种制衡和修正机制,所以在我国就老是出现法官们殉私枉法和不公引起的恶性案件。
没有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是司法腐败和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根源。
2、公正——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是一种什么架构?
美国的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有点象由现场观众投票的辩论赛,只不过辩论赛由主持人、正方反方和现场观众组成,按程序规则,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先由正方和反方进行辩论,最后由现场观众投票决定胜负,而由陪审团(“公民裁判团”)组成的审判呢,则是由法官、控辩双方组成,按法律规定由法官主持审理,先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陪审团(“公民裁判团”)作出裁决。不同的是,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比一般的辩论赛更加科学和合理,它的“现场观众”(即“公民裁判团”成员)不是象电视台的主办方随意或主观请来的,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机抽签而来的。
更有甚者,陪审团制度中不但不要求学历而且还规定不能是学过法律的人才行,这个规定是很有深意的:
因为法官和控辩双方都是懂法的,容易单从“法”的角度看问题而忽视了“情”和“理”,这就可能使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如果再来个不懂法的陪审团呢,因为他们不懂法,他们就会单纯地从“情”和“理”上做出自己的判断,加上他们听了控辩双方的陈词,他们就会做出最恰当的判决。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固定的法官容易被双击当事人行贿收买,而随机抽签决出的公民裁判团则很难有被收买的机会。
综上所述,这个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地科学和合理,而且非常巧妙!
由此可见,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是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良方好药。
鉴于此,强烈要求我国尽快实行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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