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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零碎假期”有4天加班可得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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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人单位如在中秋节当天以及国庆长假的前3天安排劳动者加班,须支付3倍工资。市人保局昨天发布了《中秋、“十一”休假期间加班工资支付方法》,并提醒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今年的中秋节与国庆节前后只差9天,致使不到一个月期间放假12天、工作日16天,且上班、休假时间分散,被网民称为“史上最零碎假期”。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秋节、国庆节的假期可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四天是法定节假日,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和24日,10月4日至7日共6天是休息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来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对于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该负责人表示,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悉,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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