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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城中村”改造意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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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滨州市出台“城中村”改造意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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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滨州市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改造城区内8个街道办事处的30个村(居)。

  一、村(居)民可选择就地安置,也可选择就近异地安置。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时,就地安置的村(居)按人均用地40平方米的标准留出居民安置用地;就近异地安置的村(居)按人均用地50平方米的标准留出居民安置用地;安置用地不足40平方米的村(居),市政府不再进行调剂。《意见》实施之前,按照旧村改造政策建成的村民住宅楼用地和村里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地,经实际测算后抵顶上述指标,剩余的土地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城中村”改造后房屋可依法进行市场交易。改造范围内的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居民安置用房上市交易执行现行国家和省、市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补缴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安置居民的住宅,免收市级以下收取的各类行政性规费。

  三、特困户在补偿上将获得适当照顾。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但家庭仍难以支付新旧房差价款的特困户,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照顾。2003年9月份房屋普查登记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不予补偿。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拆迁时按规划许可批文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偿。安置范围须是“城中村”户口在册人员,外来人员的合法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村居民待遇。

  四、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城中村”改造、转制后,原有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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