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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计生办“跨省抓捕”妇女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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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晏扬 

福建省南安市蓬华镇计生办“跨省抓捕”哺乳期妇女阿水并带回当地强制结扎,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反响和讨伐。蓬华镇镇长给阿水打电话表示道歉,称将“处分”相关人员;南安市委宣传部表示,已将事件写成报告交给市领导,市委正在研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计生部门不是公、检、法,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计生部门只能要求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无权对任何公民实施抓捕、拘禁。蓬华镇计生办远赴深圳抓捕阿水,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涉嫌非法拘禁。

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应予以刑事立案。

对照法律条文,蓬华镇计生办“跨省抓捕”阿水,其恶劣性质远比想象的严重:绝不只是工作方法不当或违纪问题,而是涉嫌犯罪;绝不只是应该受“处分”,而是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蓬华镇镇长称将“处分”相关人员,这个表态太过轻飘(况且还有可能是敷衍),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缺少起码的法律意识,而“跨省抓捕”阿水又是谁指派的,谁该对此事负领导责任,显然也值得追究。

更令人深思的是深圳龙岗警方的态度。阿水是在深圳市龙岗区一栋住宅楼里被抓的,当时阿水的丈夫报了警,警车开到楼下,但因确认是外地计生部门针对外地人的行为,警方就没有再管此事。一名警官事后对记者说,如果核实对方确实是政府工作人员,只有放对方走;如果对方带人时没有采取殴打、捆绑等恶劣措施,很难刑事立案继续调查。并称“当天是请示了派出所领导后作出的决定”。

这是让人失望和诧异的决定。蓬华镇计生办人员当时是将阿水“抬进”面包车扬长而去的,这与捆绑何异?加上阿水的丈夫报警,龙岗警方显然能够判断阿水是被强制带走的,至于有没有殴打、捆绑情节,只是影响事情的严重程度,但并不影响事情的基本性质。龙岗警方明知抓捕阿水的是计生办人员,想必他们也懂法,知道计生办无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当这种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在眼皮子底下,警方竟然袖手旁观,“只有放对方走”,简直是咄咄怪事。

显然,龙岗警方不是不该管、不能管,而是不愿管、懒得管。至于原因,恐怕在于这是外地政府部门与外地人的事,似于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阻止、打击每一起违法犯罪行为,难道不是每个地方的每个警察应负之责吗?难道还要分地域、户籍、亲疏吗?蓬华镇计生办的粗暴行为就发生在深圳龙岗的地面上,针对的是在深圳居住的外来人口,总不至于说,警察只保护户籍人口的权益,而不保护外来人口的权益。同样是中国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同样是人民警察,遵循同样的法律,保护公民权益怎能有地域之分!

这起“跨省抓捕”事件,违法犯罪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深圳龙岗警方也应有所检讨与反思。
 

(刊于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 本帖最后由 解放 于 2011-11-5 07:15 编辑 ]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11-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吧,在天朝这是没办法的事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11-13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生办。。计生办那是招招要人命啊!合理合法的要人命!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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