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论坛

 找回密码
 加入无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5561|回复: 19

关于地震的谣言集中辟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5-2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谣言止于智者,请各位辟谣,如看到有人转发或询问可辟谣
以下为有关救灾情况的提示,请朋友们互相转告:
1、AB血型目前各血库已经不缺,现在是预约献血;
2、空降兵死亡的是假新闻,目前救灾部队没有一人牺牲;
3、惠州三中的假装捐款的帖子是个误会;
4、温州火炬手没有捐款的也是个误会;
5、寻找亲人的两条信息(某高中学生,父母病危),已经找到其人;
7、目前灾区最缺的物资一个是帐篷,另外一个是消炎药和狂犬疫苗,如有消息,请联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
8、捐赠大批物资的热心朋友可以联系所在地民政局、民政厅、慈善会、红十字会;
9、捐款的热心朋友请在汇款时,让银行柜台人员帮忙核对捐款帐号;
10、如收到利用灾区募捐的诈骗短信或看到任何社会欺诈,可拨打所在地110报警;
11、有意参加救灾的志愿者请先联系您所在地团委,目前灾区需要的是专业人员,例如心理治疗师。目前灾区缺水、缺食物,成都团委郑重建议外地志愿者不要私自前往灾区,以免增加灾区负担。目前所有各地派出的志愿者都是自己负担所有费用。
12、有关收养灾区孤儿,四川民政局的建议是不要要求孤儿的年龄或样貌,目前灾区失去家庭失去亲人的孤儿老人很多,请外地热心的朋友收养、照顾和帮助最需要者,例如伤残儿童、孤寡老人等。目前收养孤儿的条件是:收养人年满三十岁,有收养意愿和能力,并征求被收养儿童的监护人同意,如被收养儿童超过十岁,则必须征求其个人意见。请有意收养的热心朋友与您所在地的民政局联系,您同时可以联系成都民政局,联系电话:028-84423064,028-84423065。
13、移动公司给予12号以后至31号到达灾区的手机漫游用户减免费用,如手机已经没有费用,不会停机;
14、通过手机发送捐款的1069999301,移动公司将把扣除的费用直接转给灾区。
关于网络上一些消息的事实澄清:
一句话:谣言,止于智者
1.姚明捐款问题,称姚明在美国飓风时捐了100万美元。在中国汶川地震时只捐款50万人民币
事实:新奥尔良飓风姚明当时没有捐钱,2005年9月11日,丰田中心举办了一场慈善全明星赛,为卡特里娜飓风的受害者募捐,参加者有麦蒂、科比、詹姆斯等,当时姚明身在国内,压根就没有回美国。 而此次姚明至今已经捐款200万
2.关于韩国三星企业没有捐款还阻止员工捐款还有诺基亚
事实:群发消息的人又不是三星员工,根本就不知道事实就是怎样就开始群发。事实上三星集团向灾区人民捐款3000万元,诺基亚总捐款额已逾1000万元人民币和5000部手机,KFC也累计捐献1500万元,再说我们一个泱泱大国,别人要捐我们谢谢他们,不捐我们也没必要也没资格去谴责人家。
还有很多很多:
一,最开始第一就是攻击ZF.把唐山大地震拿出来说事  
二,攻击CCTV.湖南卫.妄图通过挑拨大型媒体,让群众迷惑.对媒体失去信任混淆听.  
三,散布学校死亡集中问题,教学楼宽畅避震性能差被拿出来责难ZF.  
四,对各社会影响力人事进行攻击,很多有影响力的人士都受到中伤诋毁.李宇春,姚明,刘德华,周杰伦,刘翔等等首当其冲.  
五,挑拨国际关系,制造国际混乱,挑拨国内省份关系,妄图瓦解我们的团结  
六,攻击各大企业机关.妄图在捐款问题上给企业造成经济压力,破坏企业经济构成
一些人捏著事实实在令人痛心愤慨,更让人痛心的事我们有些朋友不经过自己的思考或是查证就便相信这些谣言,甚至帮忙散播这些有诋毁,污蔑,攻击别人的消息。
我只有一个目的:希望各位对网络上的消息有自己的看法,不要盲目相信,更不要未知事实真相地成为谣言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凡事要冷静一些,不要动不动就想抵制别人,在没有证据的时候不要盲目的指责别人。
一句话:谣言止于智者。
地震到现在 大家都比较敏感 请大家多考虑群上别人的情绪。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要再传播。。用实际行动为中国加油。。。  如果你同意 请让更多的朋友知道。。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要坚强,中国要团结,中国要加油!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流言,止于智者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1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哀悼中....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现在网络上很多网特(WT),到处散播对我国不利的谣言,请大家认真分辨,别上了他们的圈套,这次地震谣言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特征:
  一阶段:攻击政府预报不力,挑拨民众情绪,进而攻击社会制度和中央。
  二阶段:攻击解放军救援不及时,要求国际人员进入(甚至有嚷嚷叫美国大兵来救援的),企图利用舆论干扰救灾进程。
  三阶段:散布水污染、余震等各种传闻,扰乱人心,影响灾区救援工作正常组织。
  四阶段:假冒灾民发布消息,攻击当地政府和救援人员工作不力或贪污腐败。    
 预计下一阶段的谣言:
  五阶段:指责善款贪污
  六阶段:指责政府瞒报死亡人数,瞒报疫情
  七阶段:对灾后重建说三道四。    
  另外这些言论往往会与一些境外媒体呼应,境外媒体也开始喜欢在报道中引用“中国网民反映……”,其实这些都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搞出来的,广大网民擦亮眼睛,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团结一致,共同为灾区人民奉献爱心啊!!!!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加油!!!!!!!!!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1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中国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2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强中国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2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打不到的中国人!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2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中国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2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三颗心 于 2008-5-22 08:27 发表
我们是打不到的中国人!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2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中国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2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谣言:捐款10%作行政经费


在网上搜到的网友们找到的证据:

这方面我不熟悉,但直觉上应该是造谣,到网上搜了搜最新的民政部的管理办法,发现果如其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5 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
某些ID目前正散布一些言论:"按照国家规定,所有捐款到了基金会,他们合法的拿走10%作为行政经费.按照现存法律来说,这是合法的!所以几十亿捐款已经有几亿元被合法拿走!不信你可以问问身边的基金会的人。"

按照民政部的办法,社会组织可以列支工作经费,列支当然可以理解,人家专职搞公益事业,要发广告、要租场地、要印宣传资料、同时也要吃饭,这与按比例提取是两码事情,两者相去甚远..如果是某些地方基金会的土政策,也肯定是违规的...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2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灾难打不垮中国人~~我们更不能被谣言分化不是吗?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加油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4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支持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5-24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现在网上什么消息都有,大家要坚定必胜的信念,做好自己的事,为灾区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是我们最大的责任!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6-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李四光的四个地震预言,纯属谣言。

没有人可以证明李四光曾经发表过关于地震的预言。只是当年李四光曾经列出了我国的地震带分布而已。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6-19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无为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APP|无为大事记|百度统计|无为论坛 ( [鲁ICP备16011199号-2] [滨公备0601007] )

GMT+8, 2024-12-22 16:46 , Processed in 0.066997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