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论坛

 找回密码
 加入无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351|回复: 6

我们的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2-16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我们都在进行爱心公益活动,但是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也必须了解。我通过一个律师朋友了解了一些: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法律条文,指出任何经申请批准的社会性公益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阻挠和破坏,性质严重的将依照《宪法》进行处罚。另外我们为小文童募捐的钱也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保护的。条文指出: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还有规定: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我们的活动是有法可依,并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的!另外我觉得心镜奇缘应该得到表彰!
u=4068643,1453406961&gp=12[1].jpg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1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是正义的一方~~~~~~~~~~~~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1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1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16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0-1-2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0-1-2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坚决支持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无为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APP|无为大事记|百度统计|无为论坛 ( [鲁ICP备16011199号-2] [滨公备0601007] )

GMT+8, 2024-11-13 06:39 , Processed in 0.067945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