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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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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

近日,我市出台政策,降低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各下调30%,企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下调1%,属二类、三类行业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20%,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09年度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该政策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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